給予檢察機關更大調查權的《科技偵查法》,那誰來監督偵查者?

法務部近日研擬《科技偵查法》引起爭議,原本在台灣如果要監聽嫌疑犯(偵查中),需要由法院審查與核發監聽票。但最近法務部公布了《科技偵查法》引起科技圈譁然──例如原本要法院核發才能進行的「監視」行動,新科技偵查法架構下,兩個月內只要檢察官或司法警察覺得有必要,就能使用 GPS 定位監控,無需法官批准。

南韓考察報告認為沒必要的偵查法,卻突然冒出來

這個法案的來源應該是在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有檢察官於去年至南韓考察「科技設備監控制度與科技偵查法之韓國考察」,內容可自行上網下載。考察內容主要以「監控」為主,包括居家監控、電子腳鐐等設備,而「科技偵查法」部分,結論為「韓國並無『科技偵查法』,利用科技設備實施之相關偵查作為以刑事訴訟法規範之。目前並未有訂定『科技偵查法』之需求或呼聲,並未認為有為了科技偵查修訂刑事訴訟法之必要。」

換句話說,當時考察團的意見就是「我們並不需要科技偵查法」。

▲ Google 搜尋到的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資料,報告完成時間點為今年 2 月 20 日。

這樣的意見也出現在律師公會的批評,律師公會認為現今的通訊保障與監察法(俗稱通保法)進行增修即可達到科技偵查法的目的,而該法案需求的「通訊監察書」(俗稱監聽票),就需要法官認證,而非偵查單位自己就可決定是否需要監聽。因為偵辦的人自己決定哪些人應該被監控,等於是球員兼裁判,不該是民主、憲法規定「人民享有秘密通訊的自由」的國家所擁有。

你相信警察機關掌握個資不會濫權?

身為為人民服務的政府,應該在「最小程度侵害人民自由」的情況下解決問題。侵害人身自由有可能讓犯罪者更為無所遁形,但是也可能給予政府更大的權力,同時也利用那些權力鞏固它們自身的利益──這非關科技,而是人性如此。

按照過往的經驗來看,越多人有權接觸到敏感的資料或技術,我們的基本隱私就越有可能被侵害。光是用「警察違法個資法」搜尋新聞,就能看到不少警察濫用權力的資訊,如果連基礎的個資把關都這麼困難,如何讓人民相信這樣粗糙、賦予檢察機關龐大權力的法律不會被濫用?

更何況目前的台灣連武漢肺炎病患的個資是否洩漏、洩漏到什麼程度都是由主管機關或主事者決定,而非靠一套嚴謹的法律程序決定這些資料該如何曝光,這種靠「人決定怎麼做」做法,背後都有威權的影子。許多人都認為非常時期要有非常做法,這個想法完全沒有問題,但非常時期過去後呢?你是否願意監督「改善非常做法」方式?

應該優先考慮「揭弊者保護法」

另外在考慮侵害人民基本權之前,是否也應該要先看看社會另一張揭弊破網──「吹哨者的保護制度」呢?在永豐金吹哨者張晉源、台鐵普悠瑪翻車事件吹哨者之後,台灣每次泛起了一股「制定揭弊者保護法」的討論風潮,最後都跟蔡英文保證會通過的「礦業法」一樣無疾而終。有一個完整的保護體系,台灣才可能會有更多願意揭露弊端的人,而不是大家都人人自危,在弊端發生時寧願成為沉默的共犯,而不是站出來嘗試改善這個環境。

631 號大法官釋字裡,大法官理由書對通保法的說明指出:「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因此大法官認為通訊監聽極為侵害人民基本權,需要「獨立、客觀行使職權之審判機關事前審查」。

台灣才走過了白色恐怖年代,我們應該要更為審慎地理解,賦予政府監聽我們秘密通訊的意義何在,難道檢察與調查機關永遠不會出錯?不需要受到監督?有些人認為法律裡面有訂立濫用權力的罰則足矣,但是被侵害基本權的公民,有時候就像性愛影片被上傳到網路的女性,不管給予上傳影片的渣男什麼懲罰,都無法彌補對被害女性的傷害。

(首圖來源:pixabay

TechNews本文獲授權轉載自科技新報,原文出處: 給予檢察機關更大調查權的《科技偵查法》,那誰來監督偵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