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37年,美股有14183家公司退市,占比高達72%,這是怎麼做到的?

退市一詞,對於市場來說,像是一位“熟悉的陌生人”,儘管熟悉但並不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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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攝圖網

編者按:成熟市場與本土新興市場有很多不同,主要包括:1、美國等市場有強大的集團訴訟,對發行人、中介機構追責高效有力;2、美國等市場投資者結構不同,機構投資者長期占市值60%以上;3、投行專業能力和聲譽約束機制極強,利益與客戶高度綁定;4、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機構專業水準相對較高。

先來看一組數據:

WFE數據顯示,2007年至2018年10月期間,全球的上市公司退市數量累計值達到21280家,超過IPO數量累計值16299家。

接著看全球最大股票市場——美股市場:

WRDS數據顯示,1980年至2017年期間,美股市場仍上市和已退市的公司數合計達到26505家,扣除6898家存續狀態不明的公司,仍處於上市狀態的公司5424家,占比28%;已退市公司14183家,占比72%。

再來看全球各資本市場退市率:

成熟資本市場的退市公司數量和退市率普遍高於新興市場,倫交所、加拿大TMX集團和納斯達克的退市公司數量累計值均超過2500家,倫交所、納斯達克(美國)的退市率分別達到9.5%、7.6%,遠超其他交易所。

而上交所和深交所退市率僅0.3%和0.1%。

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性制度之一,在成熟資本市場,上市公司退市已成為一種常態化現象。11月5日,習近平宣布將在上交所設立科創板並視點注冊製。政策細則正待出台,市場對此寄予厚望。接近監管人士透露,科創板退市制度建設應借鑒國際成熟市場經驗,一是要設立多維度的強製退市標準,二是要設立嚴格的退市程序,三是要健全投資者保護制度。

全球上市公司退市數量遠超上市數量

WFE數據顯示,2007年至2018年10月,全球退市公司數量累計達到21280家,全球IPO數量累計達到16299家,退市規模大於IPO規模。

從年度分布來看,除2015年之外,其餘年份中每年的IPO數量少於退市數量。2015年,當年全球發行市場升溫,而退市規模降至樣本期內最低,當年的IPO數量略微反超退市數量,但僅比退市數量多出51家。退市數量的整體波動性小於IPO數量,相對發行市場規模的變動而言,全球退市規模相對更為穩定。

從退市數量來看,倫交所的退市公司數達到2959家,高居榜首。此外,加拿大TMX集團、納斯達克(美國)的退市數量均在2500家之上;紐約證券交易所、孟買證券交易所、日本交易所和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的退市數量也超過1000家;泛歐等交易所的退市規模較小,均不足1000家。

從退市率來看,倫交所的退市率高達9.5%,遠超其他交易所。納斯達克(美國)、紐交所、加拿大TMX集團和德交所的退市率均在6%之上。泛歐交易所、納斯達克(北歐)、瑞士交易所和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的退市率在4%至5%之間。其他交易所的退市率均不到4%。

從交易所各板塊的退市情況來看,在披露各板塊退市情況的8家交易所中,成熟市場主板的退市數量和退市率普遍高於新興市場;加拿大TMX集團中小板TSX的退市數量遠超其他交易所;對比兩個板塊的退市情況,納斯達克(北歐)、泛歐創業板、港交所創業板、日本JASDAQ和MOTHERS的退市率高於各自主板。

美股市場超過七成公司退市

WRDS數據顯示,1980年至2017年期間,仍上市和已退市的公司數合計達到26505家。扣除6898家存續狀態不明的公司,最終納入整體分析的上市公司合計19607家。其中,目前仍處於上市狀態的公司5424家,占比28%;已退市公司14183家,占比72%。

退市樣本中,可獲取上市時間的有7234家公司,占退市公司總量的約51%。數據顯示,在上述7234家公司中,多達2862家公司是在上市五年之內退市的,占所有退市公司數量的39.6%。其中,上市後第三、第四年退市的公司最多,每年超過800家。

上市之後就迅速退市的情況並不僅僅在科技創新企業集中的納斯達克市場出現。在紐交所這種面向較為成熟企業的市場裏,情況也基本類似。數據顯示,兩個交易所退市高峰都是上市之後的第四年:納斯達克有13%的退市公司是在上市後第四年退市的,紐交所的對應數據為10%。

從退市原因來看,併購、財務問題及股價過低成為退市三把斧。數據顯示,退市公司中有56%是因為被併購而退市的,因為財務問題退市的占比15%,由股價過低導致退市的占比9%。

各大市場退市標準各有不同

對比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和香港聯合交易所的退市機制,可以發現許多共同點。在退市制度方面,三家交易所設立的退市標準均包括定量標準與定性標準,而且,紐交所與納斯達克的定量標準分為股東數量、“市值+營業收入”等多套標準,這賦予了交易所較大的裁量權和靈活性,多角度地保證上市公司質量與維護投資者權益。

此外,三家交易所退市流程清晰完善,且給予上市公司申訴權利,而且配套的投資者保護制度完備成熟。美國和香港地區均設有嚴密的法律法規體系、系統的投資者保護機構體系,而且,美國的集體訴訟制度和香港地區的準司法保護也強有力地維護了投資者權益。

1、紐約證券交易所

紐交所的退市標準在自願退市標準方面的規定較少,主要集中在強製退市方面。強製退市標準分為交易類指標、持續經營能力指標和合規性指標三類。具體是指:

一是是否擁有活躍的交易,這類指標要求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必須滿足一定的流動性標準,指標主要包括股東數量、公眾持股量、交易量、市值、股價等。

二是是否具備持續經營能力,這類指標要求上市公司應具備持續經營能力,指標主要包括主營活動是否停止、是否有破產清算、無法償還債務、沒有財務運營能力等問題。

三是是否滿足合規性要求,這類指標要求上市公司應當遵守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指標主要包括是否未按時披露年報、是否違反上市協議、是否違反公眾利益、是否召開審計委員會、是否被出具非標審計意見等。

2、納斯達克

納斯達克股票市場是納斯達克在美國最大的上市場所,內部設有全球精選市場(NASDAQ GS)、全球市場(NASDAQ GM)和資本市場(NASDAQ CM)三個市場板塊。全球精選市場的上市標準最高,主要吸引大型優質企業類上市資源;全球市場屬於中間層次,主要服務中型企業;資本市場是納斯達克建立初期最早設立的市場層次,上市標準最低,主要服務小微型企業。

根據不同市場特點,納斯達克分別制定了不同的持續上市標準:

一是交易類指標,包括公眾持股數量、持股市值、做市商數量等;

二是持續經營指標,包括收入、資產規模、股東權益等;

三是合規性指標,包括信息披露、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等要求。

其中,前兩類為定量指標,後一類為定性指標,主要從公司內部治理進行規定。當上市公司未滿足持續上市條件,即觸發退市。但納斯達克在執行退市制度上並非一成不變,在2001年、2008年等市場大跌形勢下,納斯達克曾暫停執行最低市值和最低報價指標。

從以往的經驗來看,公司退市過程均較為順暢。一方面,紐交所通過新聞稿與網站等形式高效地與市場保持溝通,投資者不會被非官方消息所誤導。另一方面,美國市場投資者以機構為主,投資理念較為成熟,能夠理性地看到觸及退市風險的公司的估值通常會持續下行,市場炒作不多。在這兩方面因素的影響下,市場對公司被強製退市比較易於接受,利益相關方抵製退市的動機也不大,退市機制運行相對順暢。

3、香港聯合交易所

港交所根據退市意願不同,可以分為強製退市和自願退市兩種情況。

強製退市有三條:

公眾人士所持有的證券數量少於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的25% ;

交易所認為發行人無足夠業務運作或相當價值的資產(出現財政困難,以致嚴重損害發行人繼續經營業務的能力或發行人的負債額高於其資產值;

交易所認為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

自願退市也有三條:

經股東大會表決同意轉往其他受認可的公開證券交易所上市;

經過股東大會同意撤回上市地位;

發行人被全面要約收購或私有化。

科創板退市制度建設三大猜想

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性制度之一。在成熟資本市場,上市公司退市已成為一種常態化現象,而且,各市場的交易所在決定上市公司退市方面具有較大裁量權和靈活性,退市標準並不局限於上市公司是否違反了持續上市規則。

接近監管人士透露,科創板退市制度建設應借鑒國際成熟市場經驗,從以下三個角度進行制度建設:

1、設立多維度的退市標準

科創板應設立多維度、全方位的強製退市標準:

一是要完善持續性經營指標,目前,A股現有的強製退市標準注重“淨利潤是否連續三年虧損”這一指標,這與當前IPO上市標準中強調淨利潤等會計指標是一致的,隨著科創板上市標準的多元化,也應從“市值+營業收入”、“市值+營業收入+經營性現金流”、持續性淨利潤等方面設立與上市標準匹配的退市標準。

二是完善流動性指標,對於交易不活躍的上市公司給出退市警告,對投資者及時給出風險提示。

三是完善合規性指標,除重大違法行為外,對於一些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也應對相關上市公司及時按照退市標準強製退市。

2、設立嚴格的退市程序

科創板應設立嚴謹規範的退市決策程序和退市實施程序:

一是要設置退市委員會決策機制,對上市公司行為是否嚴重影響上市地位、是否應當對其實施重大違法退市進行審議,做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明確相關審議決定,如審議期限、做出退市決定等環節的期限。

二是要給予當事人合理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手段,主要是即將退市的上市公司申請聽證、書面陳述和申辯、要求複核等權利,維護其正當的程序保障權利,保障當事人的基本權利。

三是要明確退市過程中的重要相關環節,即停牌、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等。

3、健全投資者保護制度

應加強科創板公司退市過程中的投資者保護力度:

一是要設置周密有效的投資者保護機制。構建體系化的中小投資者損害賠償救濟制度與賠償基金,當出現退市事件時,在保障範圍內給予其投資者一定的補償,以減少投資者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二是完善配套法律制度,如果投資者對已有措施仍不滿意,也可尋求法律保護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長遠來看,將擾亂市場秩序、業績指標持續惡化的公司清出市場,淨化市場環境,健全市場優勝劣汰機制,促使公司規範經營,真正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才是維護投資者權益的治本之策。

來源:券商中國 作者:成真

責編 湯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