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董監遭解職,5年內禁止出任金融業負責人

立法院財委會今(6)日通過「何壽川條款」,金控董事或監察人,經相關金融法規解除職務者,將禁止於「解任期5年內」在其他金融業出任負責人,並不得擔任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和集保董事。

立法院財委會今日通過立委黃國昌、江永昌等人的臨時提案,要求金控董事或監察人,經相關金融法規解除職務者,金管會應運用其監理管制權限及必要行政管制作為,禁止其於「解任期5年內」在其他金融業(包括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及期貨業)出任負責人,並不得擔任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及集保董事。

永豐金(2890)前董事長何壽川今年因涉及三寶超貸等弊案,遭金管會依金控法第54條解職後,其卻仍然兼任證交所董事,使外界出現質疑聲浪。對此,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日稍早在立法院財委會中表示,金管會已經口頭要求永豐金證「改派」證交所董事。但永豐金方面不願接受,因永豐金證覺得若此時改派,代表他們錯了,且依證券法和公司法規定,需一審判決有罪才不能擔任證交所董事,因此,永豐金證未同意金管會要求改派法人代表。

MoneyDJ 新聞 2017-11-06 13:43:19 記者新聞中心 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