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通過上市公司退場機制新規範 增列兩條件

證交所於昨(26)日董事會通過上市公司退場機制新規範,修正營業細則第50條及第50條之3,新增「有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核閱報告」,或「每股淨值低於3元」的上市公司,經公告將給予3年改善期、3年內未改善就會停止買賣,停止買賣6個月後未能恢復者,即終止上市。

證交所表示,現行規定為上市公司淨值為負數,或因被退票遭台灣票據交換所公告列為拒絕往來的公司,股票即須終止上市,而為維護整體上市公司品質、進一步保障投資人權益,本次決定修正營業細則第50條及第50條之3。

證交所本次通過新增下市條件為,如有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查核報告,或每股淨值不到3元之上市公司,在這當中符合其中一項即列入公告名單,惟仍會給予3年改善期限,自實施日起3年屆滿仍未改善者將停止買賣,在停止買賣6個月後仍未能恢復買賣者即終止其股票上市。

證交所表示,上述終止股票上市規範修正案仍需呈報金管會同意,且考量此次修改對於上市公司及投資人影響較鉅,將予以一年的緩衝期,俟主管機關核備後,於公告後一年開始實施。

MoneyDJ 新聞 2019-02-27 08:53:36 記者新聞中心 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