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文|美國證交會主席關於加密數字貨幣與首次代幣發行的公開聲明

譯者按:加密數字貨幣與首次代幣發行(ICOs)市場發展迅速,包括比特幣在內的代幣交易十分活躍,各國政府逐步規劃對其實施監管,以防止由於野蠻生長帶來的負面影響。2017年12月11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Jay Clayton發表了公開聲明,表明了數字加密貨幣與ICOs市場受證券法監管的立場、其個人的風險預期、態度及對投資者、市場專業人士的提示與勸誡。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定期根據市場動態發表公開聲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立場,為全球投資者、金融市場從業人士、其他國家監管機構提供了指導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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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無論在社交平台或金融市場上加密數字貨幣與首次代幣發行(以下簡稱“ICOs”)的活躍程度可見一斑。有人已經收獲了財富,也有人期待從中獲利。我們又一次聽到人們自以為是地認可自己的投機決定,聲稱“時代變了”。

加密數字貨幣與ICOs市場正在飛速發展,其產品、參與者從本地發展到全國,有些則擴展到國際市場。這給投資者與其他市場參與方提出了很多問題,有些是新問題,有些是老問題(但以新的形式提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列舉的這些:

一、這些產品合法麼,是否受制於監管以及監管機構為保護投資者制定的規則,這些產品符合這些規則麼?

二、市面上常見的ICOs合法麼,該行為是否經過許可?

三、交易市場是公平的麼,價格能否被操縱,投資者能否自由買賣?

四、是否存在嚴重的盜竊或滅失風險,比如因為受到了駭客攻擊?

答案通常需要經過深入的研究方能得出,但考慮到條件的變化,結論也不盡相同。這篇公開聲明僅面向兩類群體提供大致觀點:

一是一般投資者(Main Street Investors),二是專業人士(Market Professionals),包括交易商、投資顧問、交易人員、律師與會計師等。這些人的行為通常會影響一般投資者。

供一般投資者考慮

對加密數字貨幣與ICOs我們有以下擔憂: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該市場與證券市場相比對投資者的保護更少,相應的欺詐與市場操縱風險會更大。

投資者應當了解,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ICOs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進行過注冊。SEC亦未曾批准任何使用加密數字貨幣或與加密數字貨幣有關的資產形態進行掛牌或交易(例如交易所交易基金)。如果哪些人說法與之不同,請保持警惕。

關於ICOs,我們曾向投資者發出過警示、公告、以及公開聲明,請仔細閱讀。如果您選擇對此類產品進行投資,那麼請認真提出問題並尋求答案。文章最後附上了一些或對您作出投資決策有所幫助的提問。

至於其他類型的潛在投資,如果發起人保證收益或某項投資機會聽起來實在過於誘人,又或者對方向您施壓要求盡快決策,那麼請務必保持慎重,對風險充分關注。

請認識到這個市場是全國性的,很多重大交易發生在美國境外,資金也會在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海外迅速流轉。因此風險被放大,這其中包括監管機構,例如SEC無法有效實施跨境監管、追究責任、追索資金的風險。

更多關於市場及其監管方面的信息,請閱讀下面“關於加密數字貨幣、ICOs以及證券監管的進一步討論”部分。

供專業人士考慮

無論ICOs是否屬於證券發行行為,其均為企業家融資,尤其是創新項目融資提供了有效的方式。但包括發行證券在內的任何發行行為,都必須有證券法所要求的披露義務、程序性要求及其他投資者保護的內容配套存在。行為結構的變化,並不改變該類行為法律監管體系的基礎觀點,任何證券發行行為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換一種方式來說,應用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記賬法代替傳統的中心化收支總賬的記賬法,這一變化僅改變了交易的形式,但未改變交易的本質。

我敦促包括證券律師、會計師、谘詢師在內的專業人士認真閱讀年初發佈的調查報告及執行措施。在報告中,SEC根據長期存在的證券法基本原則論證了特定代幣的發行構成的投資協議受聯邦證券法約束。我們認為,代幣發行即是投資人對企業的投資行為,並從企業盈利與管理活動中獲得利潤的合理期待。

報告中提到,市場上某些專業人士試圖強調代幣發行具備實用功能,主張其不是證券。但是僅僅強調代幣的實用功能並不能否定其證券的本質。整合了營銷活動的代幣及代幣發行行為,從企業盈利、企業家活動中獲取利潤本身就符合證券的本質,必須受到證券法的監管。這些觀點還將在更多專業和裁決中被應用,我希望行業的“守門人”以及包括律師、會計師、谘詢師在內的人士關注自身的責任,維護好行業秩序。我希望你們的行動能夠接受我們在注冊制度、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的指導,特別是對一般投資者的保護,嚴格履行責任。

我告誡那些市場參與者,我們反對不顧證券法規是否適用就進行代幣推銷和兜售的行為。證券銷售是一項須經許可的行為,對成交量小、波動性大的市場進行過度宣傳會被認為存在操縱價格和欺詐行為的徵兆。我提醒市場注意那些通過運營系統與平台為該類產品實施或促成交易的人,運行未經注冊的交易平台兌換、或開展經紀業務已經違反了美國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對加密數字貨幣,我要強調兩點。一是強調自己不是證券而是貨幣並不否認其證券的本質。發行加密數字貨幣或者基於加密數字貨幣價值的產品之前,發起方必須(1)能夠證明其貨幣或產品不是證券,或(2)符合現有的注冊制度與其他證券法的規定。二是經紀商、交易商或者其他市場參與者允許使用加密數字貨幣支付的,允許客戶購買充當保證金的,或者使用加密數字貨幣促成證券交易的,需要特別注意確保該等行為不得違反反洗錢、了解你的客戶之義務。正如以前我們提到過,這些市場參與者需要像對待收支現金一樣對待加密數字貨幣的支付行為。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ICOs以及證券監管的進一步討論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一般來說加密數字貨幣自身是具有價值(如同現金與黃金)的,可被用於購買、出售以及進行其他金融交易。設計之初與長期既存的貨幣體系(比如美元、歐元、日元等)具有相似職能,但是沒有任何政府或主體的背書。儘管其支持者認為加密數字貨幣有很多好處,包括(1)交易無需中間環節,不受地域限制;(2)無需進一步清算;(3)與其他支付方式相比交易成本更低;(4)可被公開查證。甚至一些人認為方便通過其進行匿名交易,規避政府監管。批評者認為,這些特點將使得非法交易行為猖獗,很多在支持者眼中看來的好處,也許未必能夠實現。

有些人主張,加密數字貨幣並非證券,不在SEC的管轄範圍內。這種主張是否正確取決於加密數字貨幣自身的屬性與使用方式。如同SEC對待美元、歐元、日元如何影響證券市場的關注一樣,我們確信對加密數字貨幣保持密切關注,既是責任也與我們利益休戚相關。關注對象擴展到包括證券公司、設立實體結構投資或持有代幣的主體以及個人信用等。

關於首次貨幣發行(ICOs)與加密數字貨幣同步增長起來的,包括公司與個人利用加密數字貨幣開展的企業及項目融資行為。通常,發行行為允許個體投資者使用或兌換成其他貨幣,比如兌換成美元。

發行行為有多種形式,代幣上的權利義務設定可以非常寬泛。對於所有ICOs市場參與者而言,一個關鍵的問題是:代幣是否是證券?熟悉證券法的從業者都知道,這取決於不同的事實。比如,如果這個代幣用於“每月一書俱樂部[5]”的會員資格,其利益落腳點在參加俱樂部,那可能不涉及證券法內容。它僅是俱樂部管理人員為方便將來獲圖書獲取、發放給持幣人的一種有效的管理手段。相反,很多代幣發行超出了這個架構,反而與證券有很多相似性。為一個沒有出版商、沒有作者、沒有書籍與渠道商等的空殼發行代幣。如果發行方聲稱代幣可以在二級市場交易,那麼就更令人擔憂。消費者是基於對代幣的升值預期進行了購買——在一級市場取得後在二級市場出售以獲取利潤——或者是以其他方式獲取利潤。這些顯然具備了證券與證券發行的關鍵屬性。

大體來說,一般的ICOs結構都涵蓋了發行與銷售證券的意義,直接涉及證券注冊的要求與聯邦證券法所要求的投資者保護方面的要求。這些法律都肯定了投資者有權知曉其投資的標的,以及包含的風險。

我會要求SEC執行部門繼續對該領域積極執法,並建議對違反聯邦證券法的行為採取執法行動。

結論

SEC承諾推動資本的形成。加密數字貨幣技術與ICOs可能是顛覆性的,變革性的,也或有效提升效率。我非常相信科技金融領域的發展會進一步促進資本形成,為機構及個人投資者提供獲取豐厚回報的機會。

我鼓勵個人投資者對這些機會持開放態度,但是請提出正確的問題,追求確切的答案,並應用常識進行投資。在對客戶提出建議、設計產品、或者加入交易過程中,市場參與者以及投資顧問應當審慎考慮我們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也包括證券法的立法原則與基礎,畢竟在過去的80年裏我們同樣面對過很多新的問題。我同樣鼓勵市場參與者以及投資顧問在證券法律語境下,加入到SEC人員對問題的分析中。相關問題的工作人員可以聯繫FinTech@sec.gov.

附:投資者對加密數字貨幣或ICO投資的樣本問題

本文來自:郵銀研究   譯者:肖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