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28)日拍板通過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為了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並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擬修正使用牌照稅法,將電動汽車和電動機車等電動車輛的免徵牌照稅期限,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預估可帶動相關產值達950億元。
財政部表示,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推動發展高效率及低污染之電動汽車,101年1月4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授權地方政府自該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101年1月6日至104年1月5日)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104年2月4日修正該條文延長免徵期限至107年1月5日。目前各地方政府均依規定免徵電動汽車使用牌照稅。
惟考量上開免徵期限將至,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經該院於今日召開第3569次院會決議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及電動機車使用牌照稅,電動汽車免徵期限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電動機車免徵期間107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二、電動機車產製技術進步,104年11月起馬達最大馬力超過45英制馬力(HP)之車輛已領牌使用,爰修正電動機車稅額表,將級距及稅額由3級調整為6級,並自修正公布之次年1月1日施行。
三、增訂電動大客車及貨車稅額表,按馬達最大馬力劃分7個級距及稅額課徵。
四、增訂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限額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說明,民眾購買電動車輛售價內含貨物稅,實際租稅負擔者為消費者。為鼓勵民眾購買綠能車輛並減輕其購車支出,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延長免徵貨物稅之年限至110年12月31日,但電動小客車之完稅價格超過140萬元以上部分,仍須按25%或30%稅率減半課徵貨物稅;完稅價格達300萬元之電動小客車除須課徵貨物稅,尚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對於高價電動小客車已適度限縮租稅優惠。
而考量使用牌照稅為每年課徵之持有稅,電動車輛乃按馬達最大馬力數定額課徵,與貨物稅從價課徵不同,此次修法免徵使用牌照稅,有利於節能減碳及產業發展,並順應國際綠能車輛趨勢。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修正草案行政院將於近日函送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冀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MoneyDJ 新聞 2017-09-28 15:50:27 記者新聞中心 報導
你必須登入才能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