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國家如何實現?詹宏志:Uber 是兩種傲慢碰撞造成的兩敗俱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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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籍立委許毓仁昨天召開數位經濟基本法草案第二次公聽會,而民進黨籍立委余宛如今天則舉行數位國家促進會的成立大會,頗有互別苗頭的意味,立委鄭運鵬則兩場活動都有現身,並且在致詞時表示:

兩黨的方向一致,但路徑不同。

許毓仁所提的數位經濟基本法的目標為「為因應網路、數位資訊、電子資訊及數位傳播之興起,促進數位經濟產業之形成與發展。」而余宛如的數位國家促進會的成立目標則是作為立法院對行政院於 2016 年 11 月 24 日推出「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的回應。其實都是著眼在發展台灣的產業,促成產業的數位化,然而作為執政黨與國會最大黨的立委,以及作為在野黨的立委,自然在可運用資源以及形成的策略上理所當然會出現差異。或許有人會認為,數位經濟的發展不該分藍綠,這兩股勢力能否整合成一股更有效率的力量來推動台灣成為一個數位國家?但在參與了兩場的活動之後,我不認為這是重點。

數位經濟或數位國家,該定義嗎?

就我的觀察,其實不要說是兩個陣營對於「數位經濟」或「數位國家」的定義有所落差,即使在同一個陣營,也一樣出現不同的與會人士對於數位經濟這個名詞的想像是截然不同的。所以我們要先清楚定義到底什麼是數位經濟或是數位國家嗎?當然不是,畢竟數位經濟是一個不斷變化的領域,而且也不斷擴張,過去金融可能跟資訊產業沒有太大的關係,但如今 Fintech 成為金融產業與資訊產業互相影響的領域。換句話說,與其定義到底什麼是數位經濟或是數位國家,還不如將心態設定為:每一個產業都將會是數位經濟的一部分。其實,這也更接近事實。畢竟,有哪一個產業不會被資訊科技影響呢?而當一個產業受到數位衝擊,其實才會出現我們需要面對隨之而來的問題,例如計程車與資訊科技兩個產業的結合,產生了 Uber。

詹宏志:Uber 是兩種傲慢碰撞造成的兩敗俱傷

詹宏志在數位經濟基本法的公聽會上,就提到了 Uber 是兩種傲慢碰撞造成的兩敗俱傷:創新者的文化、家長式的管理。

其實 Uber 並不是沒有機會在台灣發展,政府也已經給了 Uber 很多的時間,只要 Uber 願意納管、納稅、納保就可以,但在執行細節上出現了落差,納管是應該的,但是一邊認為自己是資訊平台,另一邊卻認為是運輸業者,僵持不下。其實如果 Uber 是資訊平台,為什麼不去服務現有的計程車?反而以業餘、兼職的司機在跟有管理、有牌照的計程車競爭過程中,卻不斷的污名化計程車來提升自己的優越感,這種傲慢才是失敗的主因。不過問題不在傲慢的 Uber,而是如果有另一個不傲慢的台灣新創團隊出現,政府打算怎麼做?對國外擁有龐大資本的 Uber,我們可以看到政府給了不少的空間,但是對國內的新創,詹宏志也提到了過去 Now.in 連發展都還沒有機會就被殺了。

詹宏志接著提到第二個例子,台灣第三方支付因為政府沒有意識到全球金融產業的變化,因而發展得慢,而政府有機會了解並結合了全球市場的管理辦法,訂出一個最嚴的規則,然後讓所有事情都不會發生,不管是好的或壞的,結果現在空有管理規則,卻沒有產業發展的現象,形成了一個悲劇。這兩個例子都顯示了在面臨數位經濟的衝擊之下,政府若能適度的「不作為」,讓新的產業有機會發展,只要這些發展沒有出現立即而顯著的風險,可以暫時不去管,況且這個階段政府其實也不知道怎麼管,政府應該是跟業者一起觀察這些新產業會怎麼發展、學習該怎麼管理。

別在新創產業無害的嬰兒階段就殺死他們

詹宏志舉例,當時電子商務才起步的時候,美國政府有直接強硬管理、要求納稅嗎?美國總統柯林頓當時的說法是:「如果我們能在一個能成長和繁榮的環境中建立電子商務產業,那麼每台電腦都將變成每一個企業在全世界的交易窗口。在許多方面,電子商務對全球經濟來說就像是美國一開始的狂野西部。我們的任務是確保那些希望交易的人能處於安全和穩定環境,我們必須與其他國家合作,電子商務就像一個小孩,正處於起步階段。」

所以監理沙盒是一個好方法嗎?詹宏志提到,現在推動監理沙盒的英國、新加坡等國家,並沒有成功的例子,反而沒有監理沙河的美國不斷有成功的新創,為什麼?因為行政部門不輕易動手,除非對社會有明顯造成威脅,這才是孕育新商業模式的關鍵。也因此,數位經濟基本法,要能賦予行政機關「不作為」的依據。

這也是為什麼在最新一版的草案中,許毓仁委員將負面表列加入草案,並且也給予公務人員免責權,要求行政部門想清楚,有哪些不管不行的,好好列出來,剩下的沒說不能做的,就可以去試試看。能夠改變過去「沒說可以就不能做」的管理方式,才有未來創新產業發展的可能性。

蔡玉玲:法律永遠跟不上科技帶來的變化

前行政院政委蔡玉玲也提到,法律是在規範人的行為,但是現在的科技正快速改變人的行為,我們要調整的是讓法律可以快速調整以適應人的行為改變,而不是幻想要用一個緩慢的法律調整速度來拖慢人的行為改變,這是根本沒有效果的。

但要認知的是,再怎麼改法律,都永遠跟不上科技帶來的變化,所以某個程度上你必須透過一個上位法來規範行政機關可以如何去調整來適應科技的改變,讓行政機關能跟得上,才能有效管理。但也不需要什麼都管,反而行政機關要想清楚:到底有什麼東西你非管不可?然後民眾也要想清楚:為什麼這個東西你一定要政府管?

對於目前數位經濟基本法草案不夠周全的地方,蔡玉玲也提到了數位經濟沒有國界,必然是國際之間的經濟活動,所以稅與資料就會變成關鍵,數位經濟的預設就要當成是跨國的經濟活動,例如,如何讓境外公司在台灣繳稅?

結論:關鍵不是力量的整合,而是思維的趨同

前面有提過,目前國民黨的許毓仁想以數位經濟基本法的方式推動台灣發展數位經濟,而民進黨的余宛如則想要在立法院以數位國家促進會來對接行政院的「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DIGI+),這的確呈現了方向一致,但路徑不同的情況。這也註定了無法整合的窘境,因為 DIGI+ 清楚的列舉了國家要發展的數位產業範疇,也就是行政機關該做什麼、要做什麼、得做什麼,而基本法則更著重於行政機關不要做什麼。

當然,就政治上來看,這自然是執政黨與在野黨的差異,畢竟執政黨需要政績。但是就產業的發展來看,DIGI+ 完全沒有解決過去「沒有說可以做的都不能做」這個困境,換句話說,做再多、再辛苦,原本不能做的還是不能做,而明列在發展方案上的項目本來就可以做,其實什麼都沒有改變。

就目前的文件來看,無論是行政院的「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或是立法院的「數位國家促進會」,思維都尚未「數位化」,尤其促進會的成立大會上,與會者的身份個個德高望重,年齡個個在數字上都頗有份量,幾乎不見年輕人參與的數位國家促進會,其實非常令人擔憂。政治上的派別與路線恐難在一時半刻之間整合,只能期盼在思維上,能夠越來越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