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案一審宣判 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回經營權

20160427-Taishin台新金(2887)為彰銀(2801)經營權之爭而對財政部提起民事訴訟一案,台北地方法院於今(27)日上午一審宣判,財政部應遵守當年「入股即主導經營權」之契約,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回經營權;至於台新金對財政部提出求償並請求應改派董事的部分,則是遭到法院駁回。換言之,台新金暫時拿不回彰銀經營權,需透過下屆彰銀董事改選的方式,全案仍可上訴。

不過,關於台新金請求財政部應改派台新金推薦之三人出任彰銀24屆董事,以及對財政部求償新台幣165億元的部分,法院判決此要求的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

今日法院針對該案再開辯論庭,雙方爭議焦點在於「公告」是否成立契約關係,台新金認為,財政部當年之公告和函文為要約性質,應履行契約或賠償損失,但財政部否認。法官認為,新聞稿為要約性質,雙方契約關係成立,但雙方對內容認知不同,法院認為財政部並未違約,財政部在彰銀下屆董事改選時,不得妨害台新金取得過半席次,但不用賠償,全案仍可上訴。

MoneyDJ 新聞 2016-04-27 12:43:00 記者新聞中心 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