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法條施行時間為十年,即須於此期間內提出申請;經評估需拆除重建或是30年以上老屋,可享有1.3倍基準容積或1.15倍原建築的容積獎勵。若民眾以自然人身分持有建物,於新法實施五年內申請重建,房屋稅和地價稅可減半徵收二年,而二年內房屋未轉手,房屋稅減半優惠可以再延長10年,最多以12年為限。
另依據立院三讀條文,本法條適用對象分為三種,第一是不符《建築法》和《災害防治法》,經建築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或強制拆除者;第二是未能達到最低安全性評估等級;第三是屋齡30年以上,經評估耐震能力未達標準,而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者。
MoneyDJ 新聞 2017-04-26 09:24:31 記者新聞中心 報導